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零工驿站(家门口就业服务站)建设成果,进一步提升服务灵活就业人员就业水平,扩大服务供给,规范服务行为,增强服务效能,更好地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根据湖北省人社厅《湖北省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实施方案》(鄂人社发 〔2022〕3号)、《关于加强零工市场建设完善求职招聘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零工驿站规范化建设的通知》(鄂人社函〔2024〕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梦县零工驿站(家门口就业服务站)按照“一网覆盖、多级联动、全县共享”的建设思路,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科学规划,逐步覆盖乡镇、街道、社区、村组等各级行政区域,为零工务工方和用工方提供线上线下就业信息供求对接的平台场所。
第三条 零工驿站(家门口就业服务站)建设应坚持“便民利民、公益服务、属地管理、长效规范”的原则,科学设站,规范赋能,促进灵活就业群体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主要提供信息登记、信息发布、政策咨询、劳务培训等用工求职服务,提供等候休息、对接洽谈及无线网络共享、热水供应、医疗急救箱等便民服务。
第二章 职责要求
第四条 云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县零工市场建设统筹规划和零工信息化服务建设。按照“综合服务区、信息发布区、对接洽谈区”3个功能分区,指导分站、驿站线下服务标准化建设。运营零工信息服务平台,积极应用“湖北零工驿站”微信小程序和“湖北零工信息网”,覆盖零工信息化至分站、驿站平台。
第五条 云梦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全县零工驿站(‘家门口’就业服务站)申报认定、日常管理、人员培训、服务指导、管理考核、挂牌摘牌、奖励绩效等工作。按照“综合服务区、信息发布区、对接洽谈区”3个功能分区,因地制宜选址、配套设备、增设功能,建设乡镇(街道)级线下服务平台场所。
第六条 零工驿站(家门口就业服务站)应积极宣传推广“湖北零工驿站”微信小程序,引导用工方、求职者注册使用。负责提供零工政策咨询和用工求职信息登记、收集、发布、平台系统录入等工作,录入信息包括零工用工方单位(或姓名)、岗位要求、用工时间、劳务报酬、k8凯发赢家一触即发的联系方式和零工务工方姓名、意向、薪资要求、k8凯发赢家一触即发的联系方式等,并根据需求,精准推介零工务工和用工信息。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云梦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零工驿站(家门口就业服务站)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并对辖区内零工驿站(家门口就业服务站)进行工作指导、k8凯发赢家一触即发的技术支持和监督考核。
第八条 零工驿站(家门口就业服务站)有具体、细化、可考核的规章制度,有明确、具体的服务内容,有完善的服务流程,工作人员应热情周到服务,不得随意公布、泄露单位和个人隐私信息。
第九条 零工驿站(家门口就业服务站)应按照“谁收集、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对零工务工信息数据审核把关,确保信息数据真实、有效,杜绝虚假、诈骗等信息进入各级平台及系统平台。
第四章 定期考核
第十条 零工驿站(家门口就业服务站)是为灵活就业人员与雇主方进行就业供求信息沟通对接的线下实体场所,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灵活高效、优化服务”的原则,打造“放心用工,安心就业,方便群众”的用工务工平台,推动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第十一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度对零工驿站(家门口就业服务站)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驿站建设、政策体系、管理运营、服务保障等方面。同时,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各零工驿站(家门口就业服务站)每年要开展自评工作,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报驿站年度管理运营情况,确保驿站规范运营、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零工驿站(家门口就业服务站)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并予以通报,对发现的问题按要求限期整改。对问题突出、未在期限内整改到位的,经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批准,报云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撤销零工驿站(家门口就业服务站)资格。
第十三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云梦县零工驿站(家门口就业服务站)考核细则》进行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零工驿站(家门口就业服务站)信息网络建设和运营维护补助。其中零工驿站:优秀6万元(90分以上)、良好5万元(80分以上)、合格4万元(70分以上)。家门口就业服务站:优秀2万元(90分以上)、良好1.5万元(80分以上)、合格1万元(70分以上)。其补助资金按《湖北省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实施方案》(鄂人社发〔2022〕3号)中“零工驿站信息网络建设和运营维护相关支出,可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等渠道列支”要求,从就业补助专项资金列支,必须用于驿站网络建设和运营维护相关支出,不得违反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绩效补助:向人社部门提交如下申报材料:(一)零工驿站(家门口就业服务站)补助资金申请表;(二)零工驿站(家门口就业服务站)岗位推荐成功花名册;(三)零工驿站(家门口就业服务站)工作考核评分表;(四)工作实施方案落实情况报告等其他考核佐证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云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修改,应由云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论证,并起草修改草案。修改草案应广泛征求相关各方意见,经充分讨论和审议后提交云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