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公开透明高效的人社工作机制,依法保障广大公众对人社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政府令第26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云梦县人社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 云梦县人社局(乡镇)的职能、职责和法定权限;
2.内设社会保障、就业创业、人事人才、劳动监察各单位的设置及职责;
3.社会保保障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4.涉及人社职能的各类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数量、办理程序和期限及办理进展情况,无行政性收费项目、依据及标准,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格式文本等;
5. 作出和拟作出的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公共服务或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包括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政策以及其他重要工作部署等;
6.人社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执法检查的项目、依据、内容等;
7.人社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制度、禁令,信访、举报工作的方式、程序等;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通过云梦县政府网站的形式发布;同时,采取发放办事指南、新闻媒体宣传、召开新闻发布会、设立公告栏等其他形式发布,以最大程度方便群众。
二、依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机关申请公开除应主动公开和免予公开以外的信息。本机关依申请公开信息时,根据掌握的该信息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本人或委托他人通过信函、来访、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本机关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申请时,须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云梦网下载,也可以来人社局办公室领取。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同时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三)注意事项
1.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为保证信息公开的准确性和规范,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向有关职能处室、单位咨询。
3.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提出的申请,需出具单位委托书及委托申请人身份证。
(四)受理机构
对于向本机关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由人社局办公室统一受理,地址:云梦县东城区便民服务中心4号楼318室。
办公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夏季工作时间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工作时间8:30-12:00,下午15:00-18:00申请人可到本机关办理信息公开有关事宜。
人社局办公室联系:许先涛
电话:0712-4322723,邮编:432500
电子邮箱:rsj@yunmeng.gov.cn
(五)公开程序
1.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
2.人社办公室接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予以退回,并要求声请人补正。
3.决定受理的信息公开申请,当场予以登记,且应告知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形式向申请人作出是否予以公开的决定及答复。
4.决定予以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不属公开制作、生成的信息,告知申请人此信息不由本机关公开,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可告知其k8凯发赢家一触即发的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5.信息公开申请中要求公开的信息可能属于或含有应主动公开的信息,若此信息已公开,应告知申请人获取途径;若还没有主动公开,则除向申请人公开外,还应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6.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可将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7.若信息公开申请中要求公开的信息属于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向本机关承诺同意公开外,本机关须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报经分管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提供。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三、收 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湖北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四、申诉监督
(一)举报与投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系统监察机构或者上级监察机关举报。
(二)复议与诉讼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