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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梦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21-11-10 浏览次数:150 字体:[ ]

 

 

 


 

目  录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2.编制依据

3适用范围

4.工作原则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1.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成

2.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3.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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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险情巡查排查

3.预警预报

四、地质灾害速报与应急启动

1.速报时限要求

2.速报的内容

3.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4.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5.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6、结束应急响应

五、先期应急处置

六、成立专项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2.抢险救援组

3.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组

4.灾情监测与评估组

5.群众生活保障组

6.基础设施抢修组

7.社会治安组

8.新闻舆情组

七、开展现场救援和应急处置

1.搜救被困人员

2.开展伤员救治和卫生防疫

3.调查灾情和监测预警

4.抢修基础设施

5.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6.维护社会治安

7.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8.发布灾害信息

八、灾后恢复重建

1.应急善后处置

2.恢复重建规划

3.恢复重建实施

九、应急保障

1.队伍保障

2.物资与资金保障

3.避难场所保障

4.基础设施保障

5.宣传、培训与演练

十、附则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为提高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和防御水平,避免或尽可能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孝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孝感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

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云梦县人民政府处置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4.工作原则

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统一指挥、分工负责,上下联动、属地为主,科学处置、快速反应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1.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成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作为常设机构,负责全县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

指挥长: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成 员:县人武部、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武警云梦中队、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孝感市生态环境局云梦县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和湖泊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供销社、县商业总公司、县气象局、云梦县融媒体中心、县红十字会、县供电公司、县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电信云梦分公司、中国移动云梦分公司、中国联通云梦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

县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对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各应急专项工作组。

2.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政府关于地质灾害相关工作的指示精神、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2领导、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3根据灾情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4派出现场指挥机构,成立应急专项工作组,指定工作组组长,制定各专项工作组的职责并统筹各工作组工作。

(5)颁布临时规定,依法实施管理、限制、征用等应急措施。

(6)执行省、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3.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长担任。办公室职责主要包括:

1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值守及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

2传达国家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省委、省政府、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市委、市政府、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县委、县政府、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相关指示精神。

3组织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制定和实施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4)协调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地质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

5负责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应急处置和救灾进展情况。

(6)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

(7)起草办理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8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演练。

9处理指挥部事务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

1.监测预警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和湖泊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汇总和分析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及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完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工作,保护地质灾害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

2.险情巡查排查

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体系的作用,开展辖区内地质灾害巡查、排查和隐患分类统计等工作。特别是在重点防范期内,针对露天采矿(采石)场边坡、地下采空区、新建和改扩建公路边坡、水利工程边坡等地质灾害隐患,组织协调开展经常性隐患巡回检查、排查,发现险情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报告,并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

预警预报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设立并对社会公布地质灾害接报专线电话。任何公民和组织均可以通过电话等形式向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地质灾害信息。各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应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收到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后,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人民政府或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气象局发布。主要内容包括:地质灾害的类型,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影响程度、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建议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地质灾害速报与应急启动

1.速报时限要求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专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情况后在30分钟内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应急管理局。属特大或大型地质灾害的应逐级上报,逐级上报到省政府的时间距地质灾害发生不得超过2.5小时,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越级上报必须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

2.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伤亡和失踪的人数、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措施、可能的诱发因素、发展趋势、受威胁的人数、可能造成的损失等。

3.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4.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1)对于特大型地质险情和灾情,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请示省、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宣布启动级响应。超出县、市、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由县人民政府请示省人民政府请求国务院统一指挥,或派出工作组到现场指挥应急工作。

2)对于大型地质险情和灾情,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请示省、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宣布启动级响应,必要时可请求省、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派人现场指导、协调和帮助。

3)对于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级响应,必要时可请求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派人现场指导、协调和帮助。

4)对于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由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级响应。

5.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发生变化的,应急响应级别作相应调整。

6.结束应急响应

质灾害应急响应时间一般为10天,必要时,视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20天。

在抢险搜救工作基本结束,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基本完成,次生灾害威胁基本消除,灾区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抢修基本完成,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且指挥部组织相关人员和专家对各专项工作组和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与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确认后,由指挥长宣布结束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各专项工作组、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分别进行工作总结,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相关情况上报省、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五、先期应急处置

对于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请示省、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响应前,县人民政府及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属地原则和职责分工,先期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对压埋、被困和受伤人员等,立即组织开展抢险搜救、自救互救和医治抢救。

2. 划定安全区、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处置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进一步扩大。

3.对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建筑物和相关设施,采取紧急抢险、防护、隔离或管制等应急处置措施。

4.对险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及时上报省、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六、成立专项工作组

启动级、应急响应后,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指挥长的指示,通知指挥部各成员30分钟内到达应急指挥中心集合,研究部署应急工作,成立各专项工作组,指定组长。各专项工作组的组成和职责是:

1.综合协调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人武部、县委宣传部、武警云梦中队、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卫生健康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消防救援大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现场指挥部指示;指导、协调各专项工作组的工作;负责指挥部与当地政府的工作衔接;指导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负责险情灾情信息和新闻稿件的审核;为指挥部提供技术、后勤等服务保障;负责灾情初期研判,为指挥部救援、预防次生灾害建言献策;起草指挥部文电,管理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并整理归档;处理各专项工作组以外的事务;完成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人武部、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警云梦中消防救援大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配置抢险救援力量,划分责任边界;调配救援队伍及相关救援机械与装备,协调救援队伍之间的衔接与配合;集中专家力量,拟定紧急救援措施,搜救被困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紧急空运、空投等工作。

3.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组。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孝感市生态环境局云梦县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红十字会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整合、紧急调配医学救援队伍、药械、车辆等医疗卫生资源;集中志愿者队伍协助开展灾区伤员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群众安置点医疗卫生服务及心理援助;实施饮用水卫生监测监管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预防控制传染病及疫情暴发,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

4.灾情监测与评估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云梦县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和湖泊局、县交通运输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气象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灾区范围、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人员伤亡数量等调查,对灾害损失进行评估;加强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一旦发生险情及时组织疏散群众;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及时提供灾区天气监测、预警、预报信息。

5.群众生活保障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委统战部、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商务局、县红十字会、县文化和旅游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和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及相应资金物资保障措施;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组织筹集、调用和发放灾区生活必需品;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国际援助,处理涉外、涉港澳台事务。

6.基础设施抢修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经济与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和湖泊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供电公司、县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各通信公司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通信、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抢修维护。

7.社会治安组。由县公安局牵头,武警云梦中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

8.新闻舆情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融媒体中心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确定新闻发言人,及时发布灾情和救灾信息;组织宣传报道和舆情收集研判,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负责对媒体和记者的管理。

七、开展现场救援和应急处置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区的现场救援工作,必要时可根据情况请示省、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请求支援县应急管理局所属应急指挥中心按照指挥部的要求负责调度工作。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各专项工作组、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紧密配合,分头开展现场救援和应急处置。

1.搜救被困人员。充分利用“黄金72小时”,紧急派遣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工作。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2.开展伤员救治和卫生防疫。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

3.调查灾情和监测预警。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密切监视险情和灾情发展,对险情灾情形势进行研判。县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市生态环境局云梦县分局组织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电站、堤坝、闸站、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4.抢修基础设施。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和湖泊局、县供电公司等部门(必要时协调铁路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损毁的道路、铁路、码头等有关设施,并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受灾群众的疏散。其他部门有交通运输工具的,应当无条件服从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征用或者调用。通信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通信畅通。其他部门有通信设施的,应当优先为应急工作服务。供水、供电、供气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供水、供电、供气设施,保证灾区用水、用电、用气。

5.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对可能面临次生灾害威胁的群众,及时组织转移到安全区域。启用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宿等问题;在受灾村镇、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救灾物资需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积极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

6.维护社会治安。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及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7.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开展地质灾害成因、社会影响等调查。县应急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与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云梦县分局等部门应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8.发布灾害信息。新闻媒体应当根据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提供的情况,按照规定向公众发布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对社会上流传的不实信息,要及时澄清。对制造谣言蛊惑人心的,要坚决打击。

八、灾后恢复重建

1.应急善后处置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灾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应积极稳妥、深入扎实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对于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大型机械、通信设备及其他救援设备设施等,应及时予以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采取其他适当的处置措施。

2.恢复重建规划

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后,县人民政府应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及时组织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3.恢复重建实施

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

九、应急保障

1.队伍保障

人民政府应加强地质灾害紧急救援、消防救援、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

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各级应急、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水利、交通、卫生健康、通信等主管部门,应加强地质灾害应急专家队伍建设。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民政工作主管部门、共青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应完善志愿者队伍管理制度。

各有关单位应为应急救援队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质灾害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需求。

县人民政府应保障地质救灾工作所需经费。

3.避难场所保障

县及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设立地质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制定保障救灾干道畅通的具体规定,确保其正常使用。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地质灾害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

在灾情调查时,县及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开展安全应急鉴定,区分安全建筑与危险建筑,安全建筑可以作为地质灾害应急避难场所。

4.基础设施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广播、电力、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保障地质灾害应急时的正常运行。

5.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成员单位应密切配合,开展地质灾害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宣传教育,动员公众积极参与地质灾害减灾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全社会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县及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质灾害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制定地质灾害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十、附则

本预案由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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